菸酒管理法|第 9 條|國庫|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菸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酒製造業者,除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應為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