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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菸酒管理法-第 31 條

📜
法律名稱
菸酒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31 條
📂
分類
國庫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菸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菸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 內容

菸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菸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重量或數量。
四、主要原料。
五、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六、有害健康之警示。
七、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標示產製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菸品容器及其外包裝之標示,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
前二項標示規定,菸害防制法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及處罰。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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