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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3 條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3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08-02-27

內容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相關法律條文 -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