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3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01
柴油汽車及其引擎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五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申請重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前,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合格證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