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2-17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