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7-24
公開發行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