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cquisition and Disposal of Assets by Public Companies|第 3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กฎระเบียบ|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แก้ไขล่าสุด: 2025-07-24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