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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後修訂: 2026-04-27

內容

外國期貨商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與其內涵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營運資金:外國期貨商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所用之資金。 二、累積盈虧: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尚未匯回總公司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依有關法令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予註明。 三、其他權益:外國期貨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外國期貨商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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