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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銀行|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子公司係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附錄A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第二段定義者。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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