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 31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0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