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郵件處理規則-第 70 條

郵件處理規則|第 70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內容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郵件處理規則

  • 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7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71 條(第 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