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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觀光|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03

內容

觀光遊樂業應依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興建,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變更計畫圖說及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應備變更計畫圖說及有關文件格式、審查作業方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變更後之設置規模符合第四條之一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署受理、核准。 觀光遊樂業營業後,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經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之開發期程變更,以二次為限。但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給觀光遊樂業執照營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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