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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5-1 條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5-1 條|觀光|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03

內容

觀光遊樂業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其原籌設之核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未依核定計畫興建,經主管機關限期一年內提出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提出申請變更、延展或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延展,應敘明未能於期限內申請之理由,延展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二、土地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失效。 三、未於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開發期程內完成開發並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情形,屬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之變更者,僅就該興辦事業計畫核定變更部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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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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