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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39 條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39 條|觀光|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03

內容

觀光遊樂業對其僱用之從業人員,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高觀光遊樂業之觀光遊樂設施管理、維護、操作人員、救生人員及從業人員素質,應舉辦之專業訓練,由觀光遊樂業派員參加。 前項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並得收取報名費、學雜費及證書費。

相關法律條文 -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 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7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