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大氣環境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6-13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中央主管機關選取受測汽車,經檢視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為召回調查之受測汽車: 一、未依車主手冊之內容實施保養者。 二、逾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使用期限...

📝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選取受測汽車,經檢視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為召回調查之受測汽車:
一、未依車主手冊之內容實施保養者。
二、逾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使用期限或耐久保證里程者。
三、非依汽車正常用途使用者。
四、因事故而進行大修者。
五、燃料經抽取檢驗結果不符合法定標準者。
六、車況對實驗室設備及相關人員有安全之虞者。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對選定之受測汽車有異議時,應於測試前一日內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列為召回調查測試之受測汽車。
受測汽車或引擎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而進行任何維護、修改,或排放測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列為召回調查之受測汽車。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