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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9 條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9 條|資訊及科技教育|法規|生效中

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8

內容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 展延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運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括再利用後衍生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紀錄。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原許可期限內,經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稽查處分之改善情形。 八、緊急應變計畫。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申請者,其許可文件逾期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展延申請,本部因故無法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審查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本部作成准駁決定前,得依原核准內容繼續營運。

相關法律條文 -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3 條(第 43 條)
  •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