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資訊及科技教育|法規|生效中
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8
再利用機構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應於收受事業廢棄物後三十日內完成再利用,其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同意後,再報再利用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