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4-17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許可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五十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同意籌設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