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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大氣環境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4-17
📋 條文摘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許可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許可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五十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同意籌設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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