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銀行|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10-17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銀行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