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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銀行|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10-17

內容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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