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銀行|Verordnung|In Kraft
第 二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Inkrafttreten: 2026-01-01|Zuletzt geändert: 2025-10-17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