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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銀行|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10-17

內容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不包含銀行暨同業拆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大資產折損及債權沖銷。 九、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一、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二、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三、其他足以影響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第 9 條)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