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0 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0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4-07

內容

暫置區域設施及環境清潔維護,由當地漁會負責;所需費用,漁會得向停泊使用之漁船船主收取。

相關法律條文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54 條)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5 條(第 55 條)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7 條(第 5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