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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1 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1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4-07

內容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至暫置場所檢查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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