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07
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驗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案件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審驗案件資料傳送至本會指定位置。但外觀照片須保密者,得於國內、外公開陳列、販賣前再傳送。 前項保密期間最長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