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47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設計導(送)水量應以計畫最大日供水量為準,將來擴充困難,或經工程經濟分析有利者,應視情形預留設計容量以備將來之用;設計導水量應視需要另加處理廠內之處理用水量及原水輸送之損失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