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9-18
農藥標示所用文字,除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外,應以中文為限。但下列記載事項得使用外文: 一、化學成分名稱。 二、生物製劑學名。 三、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