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9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2
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團體推薦;其經遴聘者,發給規範製訂人員聘書。 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