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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5 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5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2

內容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二、在試場內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三、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應檢人有前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於規定可離場之時間後,始得離場。 學科測試進行中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二、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三、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四、使用非試題規定之工具。 五、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六、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七、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學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或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相關法律條文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0 條(第 10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3 條(第 33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3-1 條(第 33-1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4 條(第 34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6 條(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