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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5 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5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2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對應檢人之成績複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學科測試應調出申請人答案卡,核對申請人准考證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以資訊設備高低感度各重讀一次,確認分數計算與登記無誤。 二、學、術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者,應調出申請人電腦試卷(含作答結果),核對申請人學、術科測試編號無訛,檢查並確認分數計算與登記無誤。 三、術科測試應將申請人之答案卷或評審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再查對申請複查之成績,並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前項複查結果及各職類評分方式函復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回復申請人。原答案卷(卡)、影印本,不得提供給申請人。如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申請人。

相關法律條文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0 條(第 10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9 條(第 49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9-1 條(第 49-1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2 條(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