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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40 條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40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12

內容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活動團體,應於完成人民團體法人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許可: 一、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之核准立案文件、立案證書及圖記影本。 二、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 四、理、監事、會務人員名冊。 五、會員名冊。 六、基本器材來源說明資料。 七、專業人員名冊。 依前項取得許可之活動團體,應擬訂活動指導手冊,該活動指導手冊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應配置之專業人員及其資格。 二、應設置之基本器材。 三、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四、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五、活動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 六、活動空域之範圍、限制、遵守、空域安全及管理。 七、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及相關人員之職責。 八、飛航時間紀錄簿、維護紀錄簿之表格及填寫規定。 九、申請各類操作證之訓練計畫及考驗標準。訓練計畫應包括飛行及維護相關課目。 十、對於符合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未發覺之違規行為,主動向民航局提出之提報程序。 活動團體應檢附前項之活動指導手冊,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並配置前項第一款專業人員與設置第二款基本器材後,始得從事活動。

相關法律條文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