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10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0-16
自由港區事業經營港區貨棧,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等相關規定,於取得管理機關營運許可後,憑管理機關營運許可文件,向海關辦理公告監管編號及卸存地點代碼。 港區貨棧得進儲以貨櫃(盤)載運之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後,其經營港區貨棧者於籌設期間如需進儲自用機器、設備,應憑籌設許可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臨時監管編號並辦理通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