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17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0-16
自由港區事業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 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者,由管理機關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