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5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園區事業自備之保稅模具得經管理局核准後運出區外,供委託加工之加工廠或跨關區另設之分廠使用;其申請方式及期限準用前條委外加工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