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61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為促使園區事業確實依規定辦理有關保稅業務,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園區事業稽核保稅帳冊、倉儲情形、委託加工、受託加工、保稅貨品出區放行單及其他保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