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7-20
調劑處所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明顯區隔。 前項六平方公尺作業面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前設立之藥事作業處所,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