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7-20
醫療機構或藥局應就其所調劑藥品之來源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資料,得以電子化方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