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2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7-20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應使用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製劑為之。 前項調製,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下列事項者,其調製來源,得不以製劑為限: 一、調製藥品之名稱。 二、有效成分之名稱、含量及品質規範。 三、調製人員及環境規範。 前項不以製劑調製者,醫療機構或藥局,每年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各品項之調製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