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4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7-20
藥事人員應於調製中藥藥品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 一、藥品名稱。 二、單位含量或重量。 三、調製日期。 四、使用期限。 五、貯存條件。 藥事人員交付調製中藥藥品時,應就該中藥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告知交付對象或於前項藥品容器或包裝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