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10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得以現金貯存,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