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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21

內容

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檢具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文件,及下列基本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及聯絡人資料。 二、申請認證之自我評估表。 三、檢附足資證明債務償付能力之最近三年財務報表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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