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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21

內容

海關應自受理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資格認證;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經認證所具業別皆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由認證之海關報請財政部關務署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每三年應檢具前條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校正,海關應同時辦理驗證。 符合第二十九條自我檢查並經海關抽查無訛或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於海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免依前項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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