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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21

內容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妥變更登記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辦理換證: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變更。 二、營業項目變更致未經營原認證之部分業別。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新增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業別之營業項目,應於向各該業別主管機關完成變更登記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報備。但新增業別欲納入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認證業別者,應檢具第十一條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校正,海關應同時辦理驗證。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變更或增減原認證地點,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工廠變更登記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報備,海關得派員驗證是否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如不符合者,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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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35 條(第 35 條)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