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21
製造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製造業屬科學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免繳保證金: (一)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三、「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得採書面核備,必要時再赴廠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