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129-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八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銀行負責人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