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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 132 條

銀行法|第 13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八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銀行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25 條)
  • 銀行法-第 125-1 條(第 125-1 條)
  • 銀行法-第 125-2 條(第 125-2 條)
  • 銀行法-第 125-3 條(第 125-3 條)
  • 銀行法-第 125-4 條(第 12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