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6 條|國庫|法|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7-01
本行得將其辦理融資所獲得之債權轉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亦得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因辦理與輸出入有關融資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