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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2 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2 條|銀行|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4-13

內容

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簡稱為委外),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本辦法辦理,但涉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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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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