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8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區內事業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貨品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其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如仍未找回者,即將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