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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4 條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4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內容

交通部為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得委託國內具審驗能力之車輛專業機構為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品質一致性審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製發、檢測機構認可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認可證書製發、檢測機構及其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等相關事宜。 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交通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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